济南商标注册侵权一般怎么认定?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7 08:46:34
和别人的商标差一个字算侵权吗?商标差一个字算不算侵权,需要根据商标具体名称、所属分类等情况来判断,是否涉及疑似商标,如果区别明显,一般不会造成商标侵权。我们以“大米”为例,到西部数码的商标查询平台,查询“大米”,选择“已注册”,可以发现很多带有大米两个字的商标,这些商标都是差一个字。那么什么济南商标注册侵权呢?商标侵权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一般来说,如果你的注册商标和你说的那个注册商标在公众面前足以使得大多数人产生认识错误,那一般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济南商标注册侵权一般怎么认定呢?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既保留了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共性,也产生了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在日前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侵权活动上,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颖为企业梳理了“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侵权判定思路,分享了网络环境中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各步骤的要点。
企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整体思路?穆颖介绍说,首先,企业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性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判断内容主要为是否以商标意义使用涉案标识,判断原则为涉案标识是否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告使用他人商标指向的商品系正品,提供他人品牌商品的周边商品或服务,如销售某品牌汽车的配件、提供某品牌汽车的维修服务等在合理限度内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其次,企业应对侵权类型进行判定。属于商品类似、商标标识近似,或是具有混淆可能性。主要方式是对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控侵权行为实际提供的商品进行比对。如“滴滴打车”案中,睿驰公司系“嘀嘀”、“滴滴”注册商标权利人。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睿驰公司列举“滴滴打车”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小桔公司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该公司对自身经营采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与该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等内容并非同类。法院认定,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的将其归为此类服务,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
再次,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在先使用抗辩条款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內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考虑该规定时,应把在先使用是否出于善意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不应拘泥于条款本身关于时间点先后的字面用语。
最后,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以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判定为例,销售自营商品,与平台内经营者有利润分成等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的为直接侵权,仅提供平台服务的为帮助侵权。《电子商务法》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決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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