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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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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8 08:13:31

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经验的商标注册者而言,商标注册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由于没有专业的商标注册知识,加上没有办理经验,因此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对基本的商标注册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清楚,更别说商标驳回、商标驳回复审等专业名词了。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熟知知识产权办理事宜。小编现在就为您详细讲解何为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及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后该怎么办等问题。   

一、何为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所谓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被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商标进行复审。   

二、为什么济南商标注册复审会被驳回?   由于我国众多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越来越强,因此现在商标注册量大,目前最常见的理由是与在先申请过的商标近似或相同。此外,也会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没有显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如:商标是通用名称、夸张性宣传、县级以上行政地名、仅表示功能、仅有原材料等情况。这些都是商标被驳回的可能因素。作为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也有很深的了解,在代理多家企业商标注册案件中,也仔细分析并归类商标驳回复审的原因,并成功帮助多个商标注册者下成功拿下商标。

三、如何解决济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问题?   

(一)提起行政诉讼   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争取商标权,如果是对判决有所怀疑和不满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重新注册商标   

1、对于是否需要重新注册商标,这就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被驳回的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一旦注册不成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的,那么通过诉讼去争取权利就很有必要。   

2、如果该注册商标还仅仅在筹备阶段,尚未投入实际的使用的话,小编觉得可以选择从新设计新的商标进行注册,以避免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诉讼。   

3、如果当事人想保留被驳回的商标,应当在十五天内及时提出复审申请,同时作为送达期间证据的送达信封一定要保留好。   

一般情况下,如果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很多商标注册者会选择放弃,尤其是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时候,一看复审失败,心想肯定注册失败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标还是有希望注册成功的。因为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并不代表给商标标上了“死刑”,申请人依然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正是由于代理有限公司积极行使商标行政诉讼这个武器,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为广大商标注册者争取到了权利。

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显著性不可能像算术一样严格量化。“某一标志在什么时候具有强的显著性,不可能作出一般的描述,比方说,通过设定一个百分比,当视某一标志为商标的消费者达到该百分比时,该标志就具备了显著性。”   

一、显著性越高的商标,例如“柯达”,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越深,同样,“柯到”也越有可能让消费者联想到“柯达”。如果允许“柯到”成为注册商标,就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消费会想这两个商标可能来源于同一生产厂家或者两者存在一定的关系,从而可能会影响到“柯达”的商誉。 

二、商标的显著性越多,消费者就越有可能认为携带该商标的所有类似商品或服务均来自同一家公司。因此,对于显著性较高的商标,必须阻止市场上出现来自不同厂家的类似商标。 

三、一家公司在某个商标上投入的时间和推广费用越多,就越有必要对此商标进行充分的保护。即使商标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随着时间的推进,大量消费者已经认可了商标的识别性,则该商标的显著性便得以增强。 很明显,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则该商标是强商标,相反,如果没有人认为该标志具有上述功能,则它根本不具备显著性。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在登记以后是受到保护的,但是还是会有人进行侵权行为,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权 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1)时间限制。对软件著作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 (2)表达方式的限制。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3)保护范围的限制。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保护范围。 (4)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的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5)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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